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

   

  第一章  总则

 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🦂,深化科技体制改革👷🏽,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🐦‍🔥,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建设与运行管理🤹‍♂️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、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、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,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👩🏼‍🦳。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👫🏼,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、区域发展需求,开展创新性研究,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,推动学科建设发展,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。

 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“开放🤟🏽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”的运行机制🔑;坚持科教融合,创新引领,定期评估,动态调整👆🏿。

 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杏耀实体,实行人、财、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。

  

  第二章  管理职责

  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,主要职责是🪩:

  (一)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😄,编制发展规划👌🏼,发布建设指南。

  (二)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🏏,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。

  (三)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🧝🏼、调整和撤销🧑🏿‍🍳。

  (四)组织实验室的验收🫳🏿、评估和检查🙇🏻‍♂️。

 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⛹️:

  (一)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。

  (二)推进、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,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。

  (三)依据本办法,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。

  (四)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、评估和检查工作。

 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🧜🏿,其主要职责是:

  (一)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;在重点学科建设、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、研究生培养指标、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;提供人力资源🤟、杏耀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。

  (二)组织实验室的申报、论证🧖🏿‍♀️,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🟫,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。

  (三)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,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。

  (四)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🆘🤚🏻,负责日常监督管理,配合做好定期评估。

  (五)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😪,提出实验室名称、发展目标、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📤,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。

  

  第三章  立项与建设

  第八条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、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💆‍♂️,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✴️,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,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,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,主要包括立项申请、评审、论证🌆、验收🚴🏿。

  第九条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:

  (一)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🎠,特色鲜明,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🤵🏻;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杏耀任务的能力;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,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🏌🏽;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🧑‍🔧。

  (二)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、富于创新、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🔑;具有一支稳定、高水平的研究、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👿。

  (三)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、经费保障。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🎈,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,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。

  (四)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,或是新兴交叉学科🧍🏻‍♀️,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🤹。

  (五)实验室申请立项时,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、地方、校级重点研究机构,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🪹👨‍👩‍👦。

 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,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》✍️。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,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,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。

 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》进行评审,择优立项,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,并抄送其主管部门。

  根据立项批复,高等学校组织编制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》,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⚫️。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🤙🏻。

 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坚持“边建设🎨、边运行”的原则。鼓励部门、地方、企业参与共建🐦‍⬛。建设应严格按照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》的内容实施,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。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👨‍🏫,取消立项建设资格🧗🏻。

  第十三条建设任务完成后✯,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报送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》🧑🏻‍🏭,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。

 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。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。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,进行综合评议,形成验收意见🌧。通过验收的实验室,经教育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🏬。

  第十四条地方、行业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🏍,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地方🧥、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名称🙍🏻‍♀️🤌🏿,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给予支持。

  

  第四章  运行与管理

 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🦣,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,科技👼🏼🧓🏼、人事、学科、财务、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,负责落实条件保障、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,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🧑🏽‍🦳,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。

  第十六条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,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。

 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(公开通知-上部务会或校长办公室会-公示结果)和聘任🏋🏽‍♂️,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。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,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🚲。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杏耀人员,每届任期5年,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。

 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,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、研究方向💨👨🏽‍💼、重大学术活动🧑🏻‍🎄🤹🏽‍♀️、年度报告⛺️、开放课题。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,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/3。

 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。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🤽,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。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。

 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,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/3👩🏽‍🎨。鼓励聘请外籍专家。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。委员每届任期5年,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,每次换届应更换1/3以上委员⚂,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。

  第十八条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。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,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,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。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🦤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,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。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🐞、博士后研究人员等。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🏏,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,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、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🙋🏼。

 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,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,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,承担国家、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👨🏻‍🎨;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,设立自主研究选题⏱,加强跨学杏耀究🧛🏽‍♂️;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🧝🏼➖,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。

 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,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杏耀活动🏄🏽‍♀️,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🥥,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,积极与国内外杏耀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,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。

 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,建立访问学者制度,设立开放课题,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;广泛开展学术交流8️⃣,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🧾;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,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🏋🏽。

 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杏耀设施和仪器设备🏊🏼‍♂️、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,在满足杏耀教学需求的同时,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🛟🕵🏼,面向社会开放运行👌。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,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🕌。

 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🪖。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、论文、软件、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;专利申请、成果转让、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🩹;加强数据、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、整理、加工🎫、保存,建设各类资源库。

 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👨‍🎨。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👄,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🚹,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❗️,并保持安全运行。

 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、团结协作、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,形成潜心研究、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。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👮‍♂️☝🏻,加强自我监督。

  

  第五章  考核评估与调整

 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💥,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🙂‍↕️。

 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,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🧑‍🧑‍🧒‍🧒,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。

  第二十八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,教育部可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,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,发现、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。

 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。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,每年评估1-2个领域😕。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。

  第三十条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,制定评估规则🍏,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,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,受理并处理异议。

  第三十一条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,评估程序分为初评➿、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🕉。定期评估工作按照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》进行🦃。

  第三十二条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,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。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🟥;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。

  

  第六章  附则

 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通过验收后,统一命名为“×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(××大学)⏫,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××(×× University)🧑‍🦰🕌,Ministry of Education🏋🏿。如: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(北京大学),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(Peking University), Ministry of Education。

  第三十四条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,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,应按照《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》等相关法规执行。

  第三十五条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》另行发布。

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技〔2003〕2号)同时废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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